Page 97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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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
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
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
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
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
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
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
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
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
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
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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