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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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大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制定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并报送国资委综
合监督局。
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范围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内控缺陷,致使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一)对实现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影响超过 5%或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风险。
(二)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三)受到境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出口管制、贸易制裁等,
企业国际化战略或国际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四)被境内或境外媒体网络刊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形。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程序
各中央企业要做好重大经营风险实时监测工作,对于企业内部
发现或外部监管机构、媒体网络反映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内控(风
险)管理部门应在风险事件发生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
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第一时间
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国资委综合监督局。
国家法律、法规对突发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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