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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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大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制定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并报送国资委综


             合监督局。

                       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范围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内控缺陷,致使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一)对实现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影响超过 5%或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风险。


                    (二)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三)受到境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出口管制、贸易制裁等,


             企业国际化战略或国际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四)被境内或境外媒体网络刊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形。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程序


                    各中央企业要做好重大经营风险实时监测工作,对于企业内部


             发现或外部监管机构、媒体网络反映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内控(风


             险)管理部门应在风险事件发生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


             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第一时间


             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国资委综合监督局。


                    国家法律、法规对突发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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