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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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 号)有关要求,由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施激励时涉及的“近
3 年”指标是从转制成为企业作为初始时点开始计算的。如果转制为
企业的时间不满 3 年,按照《办法》要求,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
分红的激励方式。
16.集团和子公司作为独立公司法人均符合激励条件,在实施激
励时,激励所需财务指标是否能剔除各自的子公司?
答:《办法》第二章实施条件中规定的财务指标,按经中介机构
依法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计算确认。集团公司或
子公司在实施激励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企业合并财务
报告,包括各自子公司的数据。
17.大、中、小、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均可依据《办法》实
施股权激励?
答:根据《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
权期权三种方式,大、中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
奖励的激励方式,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类型划分标
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
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8.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
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
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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