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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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


             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 3 年未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


             3 年的财务指标要求如下:


                          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一)、(二)类

                   企业


                          近 3 年,每年研发费用/当年营业收入                                               >3%

                          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发人员/职工
                                                                                            >10%
                   总数


                          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三)类企业


                          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 3 年
                                                                                            ≥60%
                   科技服务性收入/营业收入


                    注:假设企业制定 2017 年的激励方案,近 3 年指 2014-2016 年。


             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指 2016 年。


                    14.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么?


                    答:为支持和鼓励初创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办法》放宽了实施激励的时间限制。对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可采


             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

             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15.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办法》第六条“近 3 年”的指标是从


             转制为企业时开始算还是从院所设立时开始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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