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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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
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 3 年未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
3 年的财务指标要求如下:
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一)、(二)类
企业
近 3 年,每年研发费用/当年营业收入 >3%
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发人员/职工
>10%
总数
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三)类企业
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 3 年
≥60%
科技服务性收入/营业收入
注:假设企业制定 2017 年的激励方案,近 3 年指 2014-2016 年。
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指 2016 年。
14.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么?
答:为支持和鼓励初创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办法》放宽了实施激励的时间限制。对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可采
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
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15.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办法》第六条“近 3 年”的指标是从
转制为企业时开始算还是从院所设立时开始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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