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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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执


             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自主决策。

                       二、激励对象要求



                    10.如何理解《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办法》的目的是为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

             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本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所以要求激励对象必须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职工。


                    11.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同时为企业职工代表监事,是


             否可进行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答:《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


             或者分红激励”。考虑到特定职务履职独立性要求,重要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不能纳入激励人员范围。

                    12.对同一激励对象可否实施多次、多种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


             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


             励。对按照本办法给予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


             施始,企业 5 年内不得再对其开展股权激励。


                       三、激励实施条件


                    13.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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