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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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执
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自主决策。
二、激励对象要求
10.如何理解《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办法》的目的是为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
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本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所以要求激励对象必须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职工。
11.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同时为企业职工代表监事,是
否可进行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答:《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
或者分红激励”。考虑到特定职务履职独立性要求,重要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不能纳入激励人员范围。
12.对同一激励对象可否实施多次、多种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
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
励。对按照本办法给予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
施始,企业 5 年内不得再对其开展股权激励。
三、激励实施条件
13.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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