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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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19.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
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股
权出售不需要进场交易。
20.如何理解实施股权奖励需“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
产增值额应当占近 3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 20%以上”?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
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 3 年
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
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近 3 年年初净资
产总额是指近三年首年年初净资产总额。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 A 企业 2017 年度计划实施股权奖励,2014-
2016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分别为 60 万元、70 万元、80 万元,
2014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 1000 万元。净资产增值情况为:210
(60+70+80)>200(1000*20%),故 A 企业达到实施股权奖励的财务
指标要求。
21.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实施股权和分
红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
资产增值额,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
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国有企业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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