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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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金不影响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但在具体计算“近 3 年税后利
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有关财务指标时,要扣除企业获得的财
政专项补助资金,即计算采用的指标必须是企业通过自身经营发展
实现盈利。
22.股权期权的行权日期有何硬性要求?
答: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
(即行权限制期)不得少于 1 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流程如下:
23.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
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
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
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
的差额和 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
股权奖励征税政策维持不变,缴税期限由 6 个月放宽至 12 个月。
24.如何理解第十九条“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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