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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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2/3。这里的薪酬总额不包括激励对象获得的


             年度岗位分红所得。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激励对象的年薪酬总额为 60 万元,则年度


             岗位分红最多不超过 60 万元*2/3=40 万元。


                    30.在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过程中,某一年度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是否可以当年暂停分红激励,待下一年度达到考核要求后继续实施?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业绩未达到年度考核要


             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该岗位分红激励方案同时终止,以


             前年度已经发放的岗位分红无需退回。下一年度即使企业达到考核


             要求,也不可以重新启动原岗位分红激励,而应重新申报新的岗位分


             红激励方案。


                    企业业绩达到年度考核要求、某些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


             求的,则企业岗位分红激励方案仍有效,整体激励方案仍可实施,达


             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可依规获得岗位分红,未达到年度考核

             要求的个人,则应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其分红激励。


                    31.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


             政部令第 41 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如,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独立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又如,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


             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


             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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