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2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励。
6.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办法》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
答:《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但不
能实施股权激励政策。
7.纳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单位,是否可
开展股权激励?
答: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
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主
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
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
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
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8.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
以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
答:2006 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
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俗
称“新三板”。《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
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包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国有企业。
9.非国有企业激励政策如何执行?
答: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属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
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