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34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有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
《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27.在实施岗位分红激励时,如何准确把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岗位”的要求?
答:岗位分红是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
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分红标准,因岗而奖。企业关键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后,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以
前年度已获得的岗位分红不再退还。
28.如何理解岗位分红实施中的财务指标要求?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
当占企业近 3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
举例说明如下:在满足《办法》前置条件基础上,假设 A 企业
2017 年度实施岗位分红,2014-2016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
额分别为 100 万元、120 万元、140 万元,且 2014 年年初净资产总
额为 1000 万元,2017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160 万元。由于 36%
〔( 100+120+140)/1000〕>10%,且 160>0, 故 A 企业达到实施岗位分
红的财务指标要求。
29.如何理解“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
的 2/3”,薪酬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
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