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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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有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


             《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27.在实施岗位分红激励时,如何准确把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岗位”的要求?


                    答:岗位分红是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


             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分红标准,因岗而奖。企业关键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后,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以


             前年度已获得的岗位分红不再退还。


                    28.如何理解岗位分红实施中的财务指标要求?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


             当占企业近 3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


                    举例说明如下:在满足《办法》前置条件基础上,假设 A 企业

             2017 年度实施岗位分红,2014-2016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


             额分别为 100 万元、120 万元、140 万元,且 2014 年年初净资产总


             额为 1000 万元,2017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160 万元。由于 36%


             〔( 100+120+140)/1000〕>10%,且 160>0, 故                           A 企业达到实施岗位分


             红的财务指标要求。


                    29.如何理解“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


             的 2/3”,薪酬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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