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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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81、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




                 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资〔2018〕5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


             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


             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上述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后,《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

             4 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第二条相应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国有


             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


             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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