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2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
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
科技部门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
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
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
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
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
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
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
充通知》(财企〔2011〕1 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
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