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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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

             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


             科技部门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

             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

             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

             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


             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


             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

             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

             充通知》(财企〔2011〕1 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


             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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