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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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
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
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 5 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三十二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
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
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
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
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
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
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
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
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
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
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
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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