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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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方案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
(四)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
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
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
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
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 1 月底前
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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