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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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方案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


                    (四)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


             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


             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


             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


             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 1 月底前


             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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