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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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中央主管部门、机构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对所属企业年度
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
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
关政策建议等,并于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
财政部、科技部。
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省地方国有企业年度股
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
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
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
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
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
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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