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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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 3 年年初净
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
的 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
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且
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2/3。激励对
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第二十八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激
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 3 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
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
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
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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