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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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 3 年年初净


             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


             的 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


             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且

             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2/3。激励对


             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第二十八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激


             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 3 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


             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


             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


             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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