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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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


             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


             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


             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


             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


             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


             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 3 至 5 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


             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


             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


             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


             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


             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


             分红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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