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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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
少于 1 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
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
底回购条款。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
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
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 年内
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
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
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
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
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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