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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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 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
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的重
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 1:1 的
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
算,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
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 的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第十六条 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
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
况、企业未来至少 5 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
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
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
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
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
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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