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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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 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


             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的重


             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 1:1 的


             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


             算,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


             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 的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第十六条    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


             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


             况、企业未来至少 5 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


             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

             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


             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


             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


             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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