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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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


             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5%;中

             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10%;小、微型企业的股


             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


             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


             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


             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


             者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 3 年年初净资产


             总额的 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


             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 3 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


             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


             东分配的利润。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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