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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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
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
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
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 3 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
式。
第七条 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
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
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
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
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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