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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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


             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


             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


             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


             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


             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


             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


             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合理


             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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