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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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
备案。
(三)试点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
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
定期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
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
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
权激励计划
试点企业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
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符合下列
要求:
(一)有关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
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
信息披露等内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三)试点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
量占上市前总股本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15%。
(四)试点企业在审核期间,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
(五)试点企业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
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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