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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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


             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


             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


             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


             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


             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


             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


             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


             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

             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


             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


             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


             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


             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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