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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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


             注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方案向激励对


             象授出权益前,应当召开董事会就设定的公司授予权益的条件、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第七十八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和实施方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


             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及其管

             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及说明。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


             实施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央


             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


             励计划或实施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审核同意,并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要求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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