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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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
注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方案向激励对
象授出权益前,应当召开董事会就设定的公司授予权益的条件、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第七十八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和实施方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
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及其管
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及说明。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
实施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央
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
励计划或实施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审核同意,并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要求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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