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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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节 计划申报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上市公司国
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申请文件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报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
意、国资委批复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未
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国资委同意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中央企业
集团公司的意见,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 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上市时间、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及所处市场地位等情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
构、员工人数及构成、薪酬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的合规性说明。
(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要点,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以及本期
实施方案的内容概要。
(四)权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值的说明,应当就上市公司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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