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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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节  计划申报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上市公司国


             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申请文件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报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


             意、国资委批复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未


             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国资委同意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中央企业


             集团公司的意见,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  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上市时间、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及所处市场地位等情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


             构、员工人数及构成、薪酬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的合规性说明。


                    (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要点,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以及本期


             实施方案的内容概要。


                    (四)权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值的说明,应当就上市公司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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