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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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十六条  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


             权激励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中


             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国资委批准。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


             (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


             方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中央企


             业可以向国资委进行咨询。

                                                第二节  计划审议程序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作出决议,履行法定程序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规范履行股权激励内部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


             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后,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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