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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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各期次股权激励所涉权益的授予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
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和权益数量。
(三)报告期初各期次权益累计已行使、失效情况和尚未行使的
权益数量。
(四)报告期内全部激励对象各期次权益的授予、行使和失效总
体情况,以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
行使的权益总额。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各期次权
益的获授价格、获授数量、有效期限,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权益行使
价格、行使数量和失效的情况,至报告期末其所持权益数量。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情况,以及对各期次权益的解
锁和生效的影响。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
的影响等。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
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十)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中央企业集团
公司应当汇总所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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