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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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各期业绩的


             影响;同时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实


             际行使权益情况等后续修正信息,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认对公


             司各期财务报告的影响,规范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承担行使权益或者购买股票时


             所发生的费用。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方间接为激励对象依

             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十三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就取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同时遵守境外有关税收规定。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各级国有股东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所出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及分期实施方案的审核职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本企业改革发展进程及战略规划,制定本企业实施股权激


             励的总体计划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


             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公


             司治理程序,按照中央企业的有关意见,认真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实施


             股权激励,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


             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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