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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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励对象出现本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等其他原因而
导致的回购,以及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
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回购股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
回购股份的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
源,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
对激励对象未生效(解锁)权益不得做出加速生效或者提前解锁的安
排。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就权益授出后标的股
票除权、除息等原因调整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
进行规定,应符合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授
予数量、行权价格或者其他条款的,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国有控股股东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
施。
第三节 财务处理和税收规定
第六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和上市规则。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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