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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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励对象出现本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等其他原因而


             导致的回购,以及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


             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回购股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


             回购股份的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

             源,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


             对激励对象未生效(解锁)权益不得做出加速生效或者提前解锁的安


             排。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就权益授出后标的股


             票除权、除息等原因调整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


             进行规定,应符合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授

             予数量、行权价格或者其他条款的,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国有控股股东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


             施。


                                           第三节  财务处理和税收规定


                    第六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和上市规则。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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