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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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分
期实施方案后,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予以公告,国资委将关
注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并作为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监督
股权激励实施的重要参考。
第八十六条 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应当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责令国有控股股东督促上市公司
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整改期
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停止受理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第八十八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机构和
人员,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履行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国资委、中央企业予以通报。
第七节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公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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