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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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期权定价模型及权益公允价值的测算,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价值及


             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业绩考核条件说明,包括上市公司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及业


             绩目标水平的确定过程,公司历史业绩水平、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


             业绩水平的数据比较和分析情况。


                    (六)各级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实施方

             案等内容的审核意见。


                    (七)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从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以


             及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分期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参考附件 2。


                                                 第四节  计划的实施


                    第七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期实施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股权激励的实施工作。以后

             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应当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确


             定本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的数量、权益的行权(授予)


             价格、行使权益的时间安排及业绩考核条件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国有控股


             股东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


             市公司的分期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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