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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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期权定价模型及权益公允价值的测算,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价值及
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业绩考核条件说明,包括上市公司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及业
绩目标水平的确定过程,公司历史业绩水平、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
业绩水平的数据比较和分析情况。
(六)各级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实施方
案等内容的审核意见。
(七)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从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以
及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分期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参考附件 2。
第四节 计划的实施
第七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期实施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股权激励的实施工作。以后
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应当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确
定本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的数量、权益的行权(授予)
价格、行使权益的时间安排及业绩考核条件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国有控股
股东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
市公司的分期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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