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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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分期实施股权激励的,实施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
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
明。
第九十一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
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九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
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九十三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
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
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要求,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
包含以下内容:
(一)各期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时间和有效期、激励方式、激励对
象范围和人数、权益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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