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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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


             使,上市公司应当收回激励对象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不得再向负有责任的对象授予新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


             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

             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


             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可以按照约定考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股权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


             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


             原则进行回购,已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按授予协议或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的


             具体情形及回购后股票的处理作出规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回购价格根据回购原因分类管理。


                    (一)股权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回购,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可


             以按照约定考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上市公司未满足设定的权益生效(解锁)业绩目标,股权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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