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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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激励收益: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二)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


             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四)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


                    第五十三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


             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


             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


             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


             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四)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


             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


             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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