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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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治理机构及管理职责,一般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等涉及股权激励
各实施环节的机构,及其承担的股权激励管理职责。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应当包括计划拟订、权益授予、
权益生效(解锁)、激励对象权益行使与收益管理等工作。
(三)责任追究和特殊情形处理,一般包括公司及激励对象资格
取消情形、激励对象离职处理、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办法,
建立健全公司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业绩考核
完成情况决定对激励对象全体或个人权益的授予和生效(解锁)。
(一)权益授予时,应当根据计划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及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评价完成情况,决定对激励对象全体或个人是否授予权
益,以及权益授予数量。
(二)已经授予的权益在生效(解锁)时,应当按照计划及实施
方案约定,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完成情况,决
定激励对象全体所获授权益在当期可以生效部分是否生效(解锁),
以及激励对象个人获授权益的生效(解锁)比例。
第二节 责任追究和特殊情形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
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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