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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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四十六条 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第四十七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
平或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第四十八条 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确定。
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
额度的 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
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
安排的申请。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
第一节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
促上市公司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
绩考核评价制度,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应当主要包括股权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特殊情
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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