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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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
价机制,切实将权益的授予、生效(解锁)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评价结果挂钩,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决定其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并分档确定权益生效(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由公司按照本指引第四十三
条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应当根
据任期考核结果行权或者兑现。
境外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将不低于获授量的 20%留
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行权,或在激励对
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
(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
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
户中现金收益应当有不低于 20%的部分至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
核合格后方可提取;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将不低于获授量的 20%
锁定至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解锁。
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
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对于相
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应当建立退回机制,由此获得的股
权激励收益应当上交上市公司。
第三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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