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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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分位值)水平,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规律科学设


             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行业发展波动较大,难以确定业绩目标绝


             对值水平的,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


             的方式确定。


                    (三)分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实施方案设置的公司业绩


             指标和目标值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性、可比性,后期实施方案的公司

             业绩目标低于前期方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方


             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政府调控市场价格、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


             绩指标,应当事先约定剔除价格调整、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


             对业绩影响的方法或原则。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业绩指标的考核,应当采用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并且应当在对外披露中就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

             标完成情况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未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权益授予业


             绩目标的,当年不得授予权益。未满足设定的权益生效(解锁)业绩


             目标的,由公司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年计划生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不得生效,予以注


             销。


                    (二)当年计划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


             购,回购价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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