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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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标水平。


                    (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或者对标企业,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考核办法中载明所属行业范围、选择的原则与依据及对标企业


             名单。


                    (二)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


             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

             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


             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第四十条  在权益授予和生效环节,应当与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进行挂钩。业绩目标水平的设定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发


             展战略综合确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目标,是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分期授


             予权益的业绩条件,体现股东对公司持续发展的绩效考核基本要求。


             目标水平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计划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

             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


             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权益生效(解锁)环节的业绩目标,是各期授予权益在生


             效(解锁)时的考核要求,由分期实施方案具体确定,体现股东对公


             司高质量发展的绩效挑战目标。目标水平应在授予时业绩目标水平


             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分期实施方案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


             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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