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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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章  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


                                                第一节  公司业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业


             绩考核体系,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发展阶段、所处行业等情况,科学


             设置考核指标,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原


             则上应当包含以下三类考核指标:

                    (一)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


             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投资资本回报率


             (ROIC)等。


                    (二)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业利


             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创新业务收入增长率、经济增加值增长


             率等。


                    (三)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如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


             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

             总资产周转率、现金营运指数等。


                    中央企业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一般应当选择经济增加值(EVA)


             或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作为考核指标。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资产负债


             率超过 80%),一般应当选择资产负债率作为考核指标。


                    净利润的计算口径一般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或根据对标企业情况选择相同的口径。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同时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


             比较和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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