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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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值时,不应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公平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公允价值


             占其薪酬总水平的比重,合理确定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数量,科学设


             置激励对象薪酬结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


             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

                    (二)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


             比照本条上款办法,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激励对象授予时薪酬总水平是确定股权激励收益、


             授予数量的重要依据,计算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原则上与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的薪酬水平(同口径)一致。


                    (二)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企业管理人员,其薪酬总水平按照


             中央企业核定水平确定。

                    (三)薪酬总水平偏低或偏高的,可以依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


             酬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


             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合理确定权益授予水平。


                    第三十六条  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


             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第三十七条  对于短期市场大幅波动导致实际收益过高的,上


             市公司应当引导激励对象延长持有期限,维护市场对公司长期发展


             的信心和股权激励机制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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