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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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少于 2 年 ( 24 个月),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使权益;行权有效期自权


             益生效日至权益失效日止,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 3


             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生效的办法。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应当设置限售期和解锁期,限售期


             自股票授予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 2 年 ( 24 个月),在限售期内


             不得出售股票;限售期满可以在不少于 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分批解

             除限售。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者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


             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


             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行


             使权益。具体办法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


             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权益的公允价值、授予数量和收益水平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对拟授予的单位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估算。在计算单


             位权益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本指引附件 1 的有关参数选择、计


             算原则。


                    上市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计算单位权益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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