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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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


                    (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依据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目


             标水平,指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折扣比例与


             解锁时间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拟实施的股


             权激励计划,应当在股票发行上市满 30 个交易日以后,依据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其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或者授予


             价格。


                                         第六节  计划有效期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一般不超过 1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


             该计划授予任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采取分期实施方式授


             予权益的,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应当在 1 年(12 个月)以上,一

             般为两年,即权益授予日 2 年(24 个月)间隔期满后方可再次授予


             权益。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每期授予权益的有效期,应当自授予日起


             计算,一般不超过 10 年。超过有效期的,权益自动失效,并不可追


             溯行使。每期授予的权益在有效期内,区分不同激励方式,按照以下


             规定行使:


                    (一)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应当设置行权限制期和


             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自权益授予日至权益生效日止,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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