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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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并在计划中就预留原因及预留权益管理规定予以说明。预留权益应
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原则上不重复授予本期计划已获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
授予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五节 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
价格,或者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公平市场价格一般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境内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境外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为权益授予日。公平市场价格不
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授予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授予日前 5 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三)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六条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按上条
所列方法确定的公平市场价格,以及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以及公司标的股
票的单位面值。
(一)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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