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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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素合理确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科创板上市公司累计不


             超过股本总额的 20%)。不得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国有控股股东失去


             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


             及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内。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


             制在 3%以内。


                    第二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


             使的)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


             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激


             励对象同期薪酬水平和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有关权益授予


             价值确定等具体要求,按照本章第七节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连续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


             股本总额的 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


             至股本总额的 5%以内。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需为拟市场化选聘人员设置预留权益的,


             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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