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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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决定优先参加其中一家所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不得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等不
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和实施方案(亦称授予方案,下同)后,应当将股权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监事会应当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激
励对象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节 权益授予数量
第二十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授予的权益总
量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大小、激励对象范围和股权激励水平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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