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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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决定优先参加其中一家所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不得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等不


             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和实施方案(亦称授予方案,下同)后,应当将股权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监事会应当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激


             励对象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节  权益授予数量


                    第二十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授予的权益总


             量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大小、激励对象范围和股权激励水平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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