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873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H 股公司)。


                    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达到可行权条件后原则上由


             公司统一组织行权,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兑现收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确定实施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应当根据企


             业实际情况,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

             量)及其他合规方式确定标的股票来源,不得仅由国有股东等部分股


             东支付股份或其衍生权益。对于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鼓励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确定标的


             股票来源。


                                                第三节  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确定激励对象,应当根据企业高质量发展


             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虑,


             并说明其与公司业务、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


             性。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中央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上


             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


             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根据所任职上市


             公司对控股股东公司的影响程度、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关键程度




                                                             85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