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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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H 股公司)。
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达到可行权条件后原则上由
公司统一组织行权,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兑现收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确定实施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应当根据企
业实际情况,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
量)及其他合规方式确定标的股票来源,不得仅由国有股东等部分股
东支付股份或其衍生权益。对于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鼓励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确定标的
股票来源。
第三节 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确定激励对象,应当根据企业高质量发展
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虑,
并说明其与公司业务、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
性。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中央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上
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
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根据所任职上市
公司对控股股东公司的影响程度、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关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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