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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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
司。
第二节 激励方式和标的股票来源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
制性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
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
象有权行使或者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二)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
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
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
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
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按照股票
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
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 股票增值权原则上适用于境内注册、发行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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