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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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


             司。


                                        第二节  激励方式和标的股票来源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


             制性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


             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


             象有权行使或者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二)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


             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


             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


             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


             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按照股票


             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


             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  股票增值权原则上适用于境内注册、发行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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