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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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上市公司据此制定股权激励业


             绩考核办法。


                    (九)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上市公司


             据此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十)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


             方法和程序。

                    (十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


             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五)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其他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权益授予协议,确认股


             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约定的内容,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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